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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645號劉建國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翔112年度司他字第64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建國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他字第645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建國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645號
被 告 劉建國
上列被告與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范一鳳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