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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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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626號正明小吃店法定代理人大木淳史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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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康112年度司他字第6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正明小吃店法定代理人大木淳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他字第626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正明小吃店法定代理人大木淳史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626號
被      告  正明小吃店
法定代理人  大木淳史
上列被告與原告葉天勝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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