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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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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4121號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興之、晨鑫投資有限公司等二人兼法定代理人蔡佳蓓之民事本票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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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簡112年度司票字第2412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興之、晨鑫投資有限公司等二人兼法定代理人蔡佳蓓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4121號聲請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晨鑫投資有限公司、蔡佳蓓、蔡昆熹、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榮康國際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4121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送達代收人 詹智鈞  
相 對 人 晨鑫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蓓  
相 對 人 蔡佳蓓  
      蔡昆熹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興之  
相 對 人 榮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仟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貳仟玖佰零壹萬陸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丁愛國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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