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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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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01號莊智荃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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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禮112年度訴字第50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莊智荃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00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莊智荃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姿儀
股          別:禮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0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35號9樓、10樓及11樓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住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188號3樓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住同上
                  王瑞英  住同上
被   告 莊智荃  籍設桃園市桃園區國豐三街123號1樓
                          (即桃園區戶政事務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7,878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41%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至270日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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