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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72號林道朋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配送收據、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宏112年度勞小字第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道朋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配
送收據、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小字第7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配送收據、裁定
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上午9時28分
,在本院第26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裁定節本如下。
書 記 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72號
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謝子凡
被 告 林道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3年1月24日上午9時28分,在
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