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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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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72號林道朋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配送收據、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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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宏112年度勞小字第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道朋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配
   送收據、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小字第7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配送收據、裁定
    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上午9時28分
    ,在本院第26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裁定節本如下。

書 記 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72號
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謝子凡  
被   告 林道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3年1月24日上午9時28分,在
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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