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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6563號李朝陽之執行命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卯字第165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朝陽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656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朝陽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卯股書記官王盈淳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債務人李朝陽對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惟扣薪後債務人之實領金額,不足新台幣22,816元者,應以前開扣押之金額用於補充差額發還債務人),自即日起,於附表所示範圍內,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查照。
股 別:卯股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