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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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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259號林桂毅、林美宏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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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2年度訴字第12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即被告林桂毅、林美宏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25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桂毅、被
    告林美宏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59號
上 訴 人 林永茂 
視同上訴人 林桂徵  
      林桂毅  
      林万喜  
      林淵全  
      林財億  
      劉林安子 
      彭定妹  
      林新富  
      林育德  
      林怡汎 
      林貞伶 
      林珊如 
      林信呈 
      林全岐 
      林全良 
      林志坤 
      洪秀霞 
      林美宏 
      林家賢 
      林家德 
      林語嫻 
      林炳宏 
      林俊宏 
      林倉黎 
      高林文子
      林家徵
      林柏宏 
      林真女
      林新川 
      林廷宜 
      林宏諺 
      邱楊金英
      徐佳姿 
      林永福 
      林家萱 
被 上訴人 陳若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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