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9718號方躍騵(原名:方耀源)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火字第797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方躍騵(原名:方耀源)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089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方躍騵(原名:方耀源)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火股書記官范國豪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異  議  人
即債務  人  方躍騵即方耀源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蓁  
相  對  人
即併案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莊正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莊以馨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