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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9718號方躍騵(原名:方耀源)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火字第797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方躍騵(原名:方耀源)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089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方躍騵(原名:方耀源)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火股書記官范國豪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異 議 人
即債務 人 方躍騵即方耀源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蓁
相 對 人
即併案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莊正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莊以馨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