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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435號鄭育昇之裁定正本、民事抗告狀繕本、民事抗告補充理由狀繕本各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112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育昇之裁定正本、民事抗告狀繕本、民事
抗告補充理由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435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民事抗告狀繕本、民事抗告補充理由
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育昇得隨時來
院領取。
書 記 官 潘惠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原 告 鄭玉婕 住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被 告 鄭育昇 住
鄭育松 住
鄭育秀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