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435號鄭育昇之裁定正本、民事抗告狀繕本、民事抗告補充理由狀繕本各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112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育昇之裁定正本、民事抗告狀繕本、民事
      抗告補充理由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435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民事抗告狀繕本、民事抗告補充理由
      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育昇得隨時來
      院領取。


書 記 官 潘惠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原   告 鄭玉婕 住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被      告  鄭育昇  住
            鄭育松  住
            鄭育秀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