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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163號戴小文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小字第41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戴小文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163號原告林鷺與被告戴小文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163號
原 告 林鷺
被 告 戴小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439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793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439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