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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151號王健驊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博112撤緩字第15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健驊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撤緩字第151號王健驊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應受送達人王健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撤緩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健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2014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1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健驊之緩刑宣告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