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57號周志紘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知112年度訴字第30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志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05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志紘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則顯
股別:知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0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廖士驊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周志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原告請求之本金及利息(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利 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標準
1
50萬元
46萬5,918元
112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5.78%
112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
40萬元
27萬9,495元
1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4.78%
11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合計
請求金額74萬5,413元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