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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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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808號邱永明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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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華112年度訴字第380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永明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0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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