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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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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88號賴品妍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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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事112年度婚字第18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賴品妍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88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賴品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莊00(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A13****806號)、莊00(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A13****387號)、莊00(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A133****96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由原告單獨任之。
三、被告應自本判決主文第二項確定之日起至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莊00、莊00、莊00分別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原告有關未成年子女莊00、莊00、莊00之扶養費各新臺幣壹萬元,如有一期逾期不履行,其後之六期(含遲誤當期)視為亦已到期。
四、原告其餘聲請駁回。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事股
書記官  劉文松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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