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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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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9號張天恩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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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柏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天恩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起訴。
  三、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五、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廖昱侖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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