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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000095號李佳樺之開庭通知、起訴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安112年度勞小字第9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佳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小字第9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上午9時55分
,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碧華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安股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