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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5332號黃森聰、蔡秀容之執行命令、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佳字第6533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森聰、蔡秀容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533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森聰、蔡秀容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
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①黃森聰、②蔡秀容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薪資、其他收入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家樂易國際有限公司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債務人黃森聰、蔡秀容對第三人家樂易國際有限公司之勞務報酬債權,在新台幣1,979,322元(另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執行費用詳如前執行命令)範圍內,應依本命令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佳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