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77號鍾克信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金111年度重訴字第67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鍾克信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67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上午10時整,在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思宜
股別:金 股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