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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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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66號黃睿宇之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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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明112年度簡上字第3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黃睿宇之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字第366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上訴人應按時到場。
  五、如當事人兩造於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仍無正當理由遲誤不到,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視為撤回上訴。

書 記 官 劉士筠
擬         核         判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明股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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