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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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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0427號邵錦昊即邵弘之執行命令(扣押)、執行命令(延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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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妙字第204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邵錦昊即邵弘之執行命令(扣押)1件、執行命令(延緩)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0427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邵錦昊即邵弘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
①禁止債務人邵錦昊即邵弘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OO公司等之OO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②本件准延緩執行3個月(自112年12月19日起至113年3月18日止)。
民事執行處妙股書記官李佳儒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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