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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1531號陳文娟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2年度店小字第15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文娟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小字第1531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文娟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153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住同上
被 告 陳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246元,及如附表四、五所示各筆「應繳款金額」分別自其「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86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3,24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