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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733號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命令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
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733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①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❶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❷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公司、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館前分公司之存款債權;②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❶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❷家福股份有限公司、❸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❹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貨款等應收款項債權;③陳鐘秀惠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陳奕綦即喜悅食坊之營利所得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