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563號衛普數位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松蓁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25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衛普數位娛樂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松蓁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563號原告慶讚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衛普數位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
          程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
          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563號
原   告 慶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俊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陳姸君律師
被   告 衛普數位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壹仟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
月一日起,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