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563號衛普數位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松蓁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25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衛普數位娛樂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松蓁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563號原告慶讚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衛普數位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
程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
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563號
原 告 慶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俊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陳姸君律師
被 告 衛普數位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壹仟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
月一日起,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