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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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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4686號符玉娜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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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2年度北小字第46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符玉娜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686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符玉娜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68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宜庭 
被   告 符玉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其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零肆佰壹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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