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2984號施珮琪(原姓名施又群)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1298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施珮琪(原姓名施又群)之判決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984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施珮琪(原姓名施又群)間給付簽帳卡消
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
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98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施珮琪(原姓名施又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玖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捌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玖佰叁拾叁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