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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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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3078號趙汝宗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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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1307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趙汝宗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07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趙汝宗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0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趙汝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伍佰捌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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