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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12號張國城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儒112單禁沒字第51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國城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12號張國城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張國城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股別:儒
書記官:鄭淑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32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結晶塊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貳貳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