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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875號洪美琇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樂112年度訴字第48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美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87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美琇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緯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7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住新北市三重區中興北街42巷17弄10號
林家禎 住同上
被 告 洪美琇 籍設臺中市南屯區大業路565號5樓之6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參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玖萬壹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