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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22號SALVI ALBERTO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午112訴字第62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SALVI ALBERTO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622號SALVI ALBERTO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SALVI ALBERTO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6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Salvi Alberto
選任辯護人 黃暖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22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紹甄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