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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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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22號SALVI ALBERTO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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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午112訴字第62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SALVI ALBERTO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622號SALVI ALBERTO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SALVI ALBERTO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6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Salvi Alberto
選任辯護人 黃暖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22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紹甄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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