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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284號陳孟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菊112年度店簡字第128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孟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284號原告黃建霖與被告陳孟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菊股
書記官 徐子芹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284號
原 告 黃建霖
訴訟代理人 蔡正皓律師
被 告 陳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新店區光華街18之2號7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4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7,200元。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35,155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43,5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