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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84號鄭可欣之裁定正本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金112年度訴字第40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可欣(即鄭義泰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084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可欣(即鄭義泰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宜
股 別:金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84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甘昊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璿燁
住同上
被 告 黎舜生
鄭可欣(即鄭義泰之繼承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10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思宜
股別:金 股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