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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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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4615號楊朱美、楊雅美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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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46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朱美、楊雅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615號原告洪萌懌與被告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曾邦彥、楊朱美、楊雅美、
          楊滿美、洪村騫、張麗莉、洪郡憶、洪偉倫、張重遠
          、張重邦、張重崇、張重仁、張重正、張重文、張重
          成、富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
          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旨揭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4615號
原   告 洪萌懌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曾邦彥  
      楊朱美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楊雅美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楊滿美  
      張麗莉  
      洪郡憶  
      洪偉倫 
      張重遠  
      張重邦  
      張重崇  
      張重仁  
            張重文  
      張重正  
      張重成 
            富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村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
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一: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臺北市 OO區 OO段 OO 000-0 3     000-0 4     000-0 4     000-0 4     000-0 3     000-0 6 上開五筆地號 共有人姓名   權利範圍   洪萌懌   9/250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6/250   曾邦彥   38/250   楊朱美   38/1000   楊雅美   38/1000   楊滿美   38/1000   洪村騫   9/250   張麗莉   378/1000   洪郡憶   9/250   洪偉倫   9/250   張重遠   38/1750   張重邦   38/1750   張重崇   38/1750   張重仁   38/1750   張重正   38/1750   張重文   38/1750   張重成   38/1750   富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250   

附表二:兩造應有部分比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1 洪萌懌 9/250 2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6/250 3 曾邦彥 38/250 4 楊朱美 38/1000 5 楊雅美 38/1000 6 楊滿美 38/1000 7 洪村騫 9/250 8 張麗莉 378/1000 9 洪郡憶 9/250 10 洪偉倫 9/250 11 張重遠 38/1750 12 張重邦 38/1750 13 張重崇 38/1750 14 張重仁 38/1750 15 張重正 38/1750 16 張重文 38/1750 17 張重成 38/1750 18 富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25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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