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4615號楊朱美、楊雅美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46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朱美、楊雅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615號原告洪萌懌與被告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曾邦彥、楊朱美、楊雅美、
楊滿美、洪村騫、張麗莉、洪郡憶、洪偉倫、張重遠
、張重邦、張重崇、張重仁、張重正、張重文、張重
成、富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
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旨揭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4615號
原 告 洪萌懌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曾邦彥
楊朱美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楊雅美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楊滿美
張麗莉
洪郡憶
洪偉倫
張重遠
張重邦
張重崇
張重仁
張重文
張重正
張重成
富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村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
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一: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臺北市 OO區 OO段 OO 000-0 3 000-0 4 000-0 4 000-0 4 000-0 3 000-0 6 上開五筆地號 共有人姓名 權利範圍 洪萌懌 9/250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6/250 曾邦彥 38/250 楊朱美 38/1000 楊雅美 38/1000 楊滿美 38/1000 洪村騫 9/250 張麗莉 378/1000 洪郡憶 9/250 洪偉倫 9/250 張重遠 38/1750 張重邦 38/1750 張重崇 38/1750 張重仁 38/1750 張重正 38/1750 張重文 38/1750 張重成 38/1750 富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250
附表二:兩造應有部分比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1 洪萌懌 9/250 2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6/250 3 曾邦彥 38/250 4 楊朱美 38/1000 5 楊雅美 38/1000 6 楊滿美 38/1000 7 洪村騫 9/250 8 張麗莉 378/1000 9 洪郡憶 9/250 10 洪偉倫 9/250 11 張重遠 38/1750 12 張重邦 38/1750 13 張重崇 38/1750 14 張重仁 38/1750 15 張重正 38/1750 16 張重文 38/1750 17 張重成 38/1750 18 富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25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