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726號何奇翰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117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奇翰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72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何奇翰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7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何奇翰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9,908元,及其中新臺幣35,067元自民
國112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58計算之利
息,其中新臺幣291,585元自民國112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64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39,90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640元
合 計 3,64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