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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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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530號伍傑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鄒雅芬)、吳彩玉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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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2年度店簡字第15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伍傑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鄒雅芬)、吳彩玉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153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伍傑國際有限公司、鄒雅芬、吳彩玉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下午2時14分在本庭第六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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