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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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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692號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黎婉萍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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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翔112年度司聲字第169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黎婉萍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692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黎婉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692號
聲  請  人  劉添勝  
相  對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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