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804號曾國偉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松112年度訴字第28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國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80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曾國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碧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8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曾國偉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二一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股 別:松股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