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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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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804號曾國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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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松112年度訴字第28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國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80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曾國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碧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8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曾國偉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二一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股       別:松股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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