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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9287號刁一弘之執行命令、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玄字第13928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刁一弘之執行命令、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928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刁一弘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玄股書記官
(執行命令節本)
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 查照。
(函節本)
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本院擬終止上開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債務人如因終止契約,有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應於文到十日內以書面聲明異議(書狀務必說明:難以維持生活情事之情形有以保留保單之方式紓解之可能),請 查照。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玄股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