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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2385號鄭宗城之更正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1年度訴字第238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宗城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38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宗城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8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詩慧
被 告 鄭宗城
廖淑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廖淑真」之記載,應更正為「廖淑眞
」。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