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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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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2385號鄭宗城之更正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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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1年度訴字第238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宗城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38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宗城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8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詩慧 
被   告 鄭宗城 
      廖淑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廖淑真」之記載,應更正為「廖淑眞
」。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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