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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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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5150號邱協賜(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邱淑玲(原名呂邱淑玲)(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邱郁儒(原名秋淑芬)(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邱盈榆(原名邱貞禎、邱怡儒)(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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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2年度北小字第51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協賜(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
          邱淑玲(原名呂邱淑玲)(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邱郁
          儒(原名秋淑芬)(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邱盈榆(原
          名邱貞禎、邱怡儒)(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之裁定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5150號原告陳其琳與被告邱協
          賜(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邱淑玲(原名呂邱淑玲)(
          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邱郁儒(原名秋淑芬)(即邱陳
          美春之繼承人)、邱盈榆(原名邱貞禎、邱怡儒)(即邱
          陳美春之繼承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裁
          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150號
原   告 陳其琳  
被   告 邱協賜(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
      邱淑玲(原名呂邱淑玲)(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
      邱郁儒(原名秋淑芬)(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
      邱盈榆(原名邱貞禎、邱怡儒)(即邱陳美春之繼承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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