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5150號邱協賜(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邱淑玲(原名呂邱淑玲)(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邱郁儒(原名秋淑芬)(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邱盈榆(原名邱貞禎、邱怡儒)(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2年度北小字第51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協賜(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
邱淑玲(原名呂邱淑玲)(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邱郁
儒(原名秋淑芬)(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邱盈榆(原
名邱貞禎、邱怡儒)(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之裁定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5150號原告陳其琳與被告邱協
賜(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邱淑玲(原名呂邱淑玲)(
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邱郁儒(原名秋淑芬)(即邱陳
美春之繼承人)、邱盈榆(原名邱貞禎、邱怡儒)(即邱
陳美春之繼承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裁
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150號
原 告 陳其琳
被 告 邱協賜(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
邱淑玲(原名呂邱淑玲)(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
邱郁儒(原名秋淑芬)(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
邱盈榆(原名邱貞禎、邱怡儒)(即邱陳美春之繼承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