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2420號宋衞(原名:宋文裕)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124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宋衞(原名: 宋文裕)之判決正本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42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宋衞(原名: 宋文裕)間返還借款
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2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林純瀅
被 告 宋衞(原名:宋文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8,099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8,09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