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2544號徐偌喧(原名:徐炘瑈)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1254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偌喧(原名:徐炘瑈)之判決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54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徐偌喧(原名:徐炘瑈)間給付簽帳卡
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
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54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陳冠中
被 告 徐偌喧(原名:徐炘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3,44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19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3,4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4,190元
合 計 4,190元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