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625號簡國璋之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2年度訴字第26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簡國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625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簡國璋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625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即改制前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被 告 莊詩堂
莊鎧璘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江慶瑞
被 告 江文益
林士銘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又慈
被 告 簡國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江慶瑞、江文益、莊詩堂及莊鎧璘應將臺北市松山區民
生東路4段80巷3弄8之2號4樓房屋騰空返還原告。
二、被告江慶瑞、江文益應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騰空返還前
項房屋之日止,按日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23元。
三、被告陳又慈、林士銘及簡國璋應將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4
段80巷3弄10號4樓房屋騰空返還原告。
四、被告陳又慈、林士銘應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騰空返還前
項房屋之日止,按日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41元。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江慶瑞、江文益、莊詩堂及莊鎧璘負擔50%
,由被告陳又慈、林士銘及簡國璋負擔50%。
六、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1萬5,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江慶瑞、江文益、莊詩堂、莊鎧璘如以新
臺幣34萬4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2項已到期部分,於原告按期各以新臺幣408元為被
告江慶瑞、江文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江慶瑞、江
文益如按期各以新臺幣1,22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八、本判決第3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3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陳又慈、林士銘、簡國璋如以新臺幣38萬9,00
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4項已到期部分,於原告按期各以新臺幣447元為被
告陳又慈、林士銘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陳又慈、林
士銘如按期各以新臺幣1,34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