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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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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6945號卓瑩鎗之執行命令、執行命令、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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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佳字第1469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卓瑩鎗之執行命令3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6945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卓瑩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
禁止債務人卓瑩鎗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①玉山商業銀行(股)公司城中分公司、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敦南分公司之存款(包括黃金存摺等)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卓瑩鎗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①昕海文創(股)公司、②斯其大科技(股)公司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禁止債務人卓瑩鎗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①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佳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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