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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8443號張忠泰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辰字第16844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忠泰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844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忠泰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執行命令函(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保單號
碼:○○○○),債務人張忠泰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