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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227號陳紀庸(即陳潘寶琴之承受訴訟人)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山112年度訴字第52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紀庸(即陳潘寶琴之承受訴訟人)之起訴
狀繕本、補正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27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補正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紀庸(即陳潘寶琴之承受訴訟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陳紀庸(即陳潘寶琴之承受訴訟人)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芳玉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