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0589號朱麗玉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辰字第16058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麗玉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058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朱麗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執行命令函(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保單號碼:○○○○○○○○○○),並准許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臺幣○元範圍內,向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解約金,逾○元部分,請第三人逕行退還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