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6648號陳秀鳳(即陳秀卿之繼承人)、陳秀芬(即陳秀卿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丁字第1966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秀鳳(即陳秀卿之繼承人)、陳秀芬(即陳秀卿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6648號債權人李宗豪與債務人陳秀鳳(即陳秀卿之繼承人)、陳秀芬(即陳秀卿之繼承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執行命令(主旨):禁止債務人陳秀鳳(即陳秀卿之繼承人)、陳秀芬(即陳秀卿之繼承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被繼承人陳秀卿在第三人台北oo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原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松江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號」帳戶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2-18
- 更新日期:112-12-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