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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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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24號任鈞、吳先緯、吳耀智、吳耀仁、吳春耀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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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12年度亡字第2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任鈞、吳先緯、吳耀智、吳耀仁、吳春耀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亡字第24號死亡宣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任鈞、吳先緯、吳耀智、吳耀仁、吳春耀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王思佳
失 蹤 人 吳大鈞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吳大鈞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吳大鈞(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88年11月1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吳大鈞遺產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2-12-18
  • 更新日期:112-12-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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