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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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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668號陳宇哲(原名:陳品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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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16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宇哲(原名:陳品帆)之判決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668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宇哲(原名:陳品帆)間給付簽帳卡
          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
          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66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葉美伶 
      陳冠中 
被   告 陳宇哲(原名:陳品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肆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 發布日期:112-12-18
  • 更新日期:112-12-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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