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668號陳宇哲(原名:陳品帆)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16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宇哲(原名:陳品帆)之判決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668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宇哲(原名:陳品帆)間給付簽帳卡
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
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66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葉美伶
陳冠中
被 告 陳宇哲(原名:陳品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肆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 發布日期:112-12-18
- 更新日期:112-12-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