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214號林建忠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122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建忠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21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建忠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21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李明勳
被 告 林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萬貳仟肆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 發布日期:112-12-18
- 更新日期:112-12-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